yaokd 发表于 2010-12-17 07:26:20

我在OKOK上的一个关于新抗规的帖子

我记得网上有关新抗规表6.1.2中有关24m和25m的讨论。实际上是房屋高度按有效数字控制,四舍五入的问题。
1,前几天在西安听了抗震所王亚勇和戴国莹的新抗规宣贯,理解了抗规的的有效数字的含义。6.1.2条的24m和25m就是一例,当高度在24.4时设计人员可以按24m取用,而24.5m时就应按25m取用。同时还应注意表“注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2,同理,还可以理解规范6.1.14条“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2结构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不宜大于相关范围地下一层侧向刚度的0.5倍;地下室周边宜有与其顶板相连的抗震墙。……”中的0.5倍。0.55倍不可以,0.54倍就可以。这和原规范条文写的“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是不同的。原规范只要达到“下/上”=1.5就可以,实际上就是“上/下”=0.66就可以了,而新规范则不可。另外还要注意新规范有个相关范围的提法。
3,同理,对7.1.2也要这样理解。表7.1.2的“注2: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房屋高度按有效数字控制,四舍五入:
室内外高差≤0.6m,总高限值=表中数值+0.4m
室内外高差>0.6m,总高限值=表中数值+1.0m
例如:某房屋总高度表内限值为21.0m
室内外高差0.2m时,±0.000以上高度限值=21.0+0.4-0.2=21.2m
室内外高差0.8m时,±0.000以上高度限值=21.0+1.0-0.8=21.2m

关于房屋高度按有效数字控制,四舍五入的问题,ASA已经发表过看法,实际上也是规范组的意思。我只是举几个例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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