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rWu 发表于 2009-3-16 16:26:11

关于桩身强度工作条件系数问题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Q≤Apfcψc    (8.5.9)
ψc---工作条件系数,预制桩取0.75,灌注桩取0.6-0.7(水下灌注桩或长桩时用低值)。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条文说明5.8.2、5.8.3

混凝土预制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ψc=0.85;主要考虑在沉桩后桩身常出现裂缝。
干作业非挤土灌注桩(含机钻、挖、冲孔桩、人工挖孔桩) ψc=0.90;

以上引用条文,前不久一个项目采用人工挖孔桩,由于考虑到桩基规范较新,而且明确指出了人工挖孔桩的工作条件系数,所以就按桩基规范0.90取值设计了,但是审查师提出要从严按基础规范取0.70。心里虽然不服,还是按审查师意见修改了。:face006:


请问大家碰到过这个问题吗?预应力管桩实际上也存在这个问题,到底该套用哪个规范呢?2个规范对参数的规定差别老大了:face019:



Yan 发表于 2009-3-16 17:32:51

从严就从严。
别的不说,应该见过不少施工单位是怎么浇捣人工挖孔桩的吧?
算了一些,用 0.7 工作条件系数,还是可以接受的。
适当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对造价影响不是太大。

VictorWu 发表于 2009-3-16 17:51:20

94-2008桩基规范对桩身强度计算的规定要比基础规范来的全面、细致,况且一个新规范的出台不可能去做没有依据的改动,0.7与0.9的差距确实大了点,做设计也许可以一句从严解决了,要是注册师考试呢,该怎么界定?

Yan 发表于 2009-3-16 19:28:03

94-2008 继承的是 94-94。不同规范之间会尽量协调,但也有可能有所保留。

注册考试碰到这种情况,出题会避开或者给定明确的条件,在改题时还有补救的办法。
你都了解了区别,而且是选择题,用不着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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