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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aokd

[审图审查] 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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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2 05: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连载之十五:钢结构
七 钢结构

1 “轻钢结构”施工图审查时应重点把握哪些问题?
答:重点审查结构体系的强度和稳定性、挠度变形、支撑体系及节点构造。

2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6.1.1条的宽厚比规定比《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要松,执行国标还是推荐标准?
答: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适用范围内的门式刚架结构,其宽厚比可执行该规程。

3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山墙柱是否设柱间支撑?是否可以按门式刚架标准图集规定来做?
答:①一般情况下山墙柱为抗风柱,不设柱间支撑。②可按门式刚架标准图集规定设计。

4 钢筋混凝土柱轻钢屋面单层厂房结构中的问题:
(1)屋面钢横梁挠度控制是遵照《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3.5.l条规定,还是执行《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3.4.2条规定?
答:《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3.5.1条内容是“为不影响结构或构件的正常使用和观感,设计时应对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挠度或侧移)规定相应的限值”,变形的允许值参见附录A。而第3.5.3条又允许“当仅为改善外观条件时,构件挠度应取在恒载和活载标准值作用下挠度计算值减去起拱度”。
一般双坡屋面的横梁是折梁,由两个变截面直梁中间刚性连接组成。在《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附录A中尚无折梁的挠度限值。对单坡屋面可以按第3.5.l条与第3.5.3条控制。
实际上,《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对竖向变形的控制比较灵活,可以在不改变截面情况下,用起拱的措施解决挠度问题。单纯用加大截面刚度控制是不经济的。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3.4.2条受弯构件的挠度与跨度的比值的规定见表3.4.2-2,明确是门式刚架的斜梁,即为斜梁的挠度与斜梁跨度之比。单坡刚架即为刚架的跨度,双坡屋面为斜率相同的梁段的跨度,(屋顶铰接)不是刚架的跨度。
图集04SG518-3的总说明第5.11.1条将斜梁的挠度与刚架跨度之比作为控制值。该图集均为双被屋面,斜梁跨度是刚架跨度的一半,Vf/(L/2)<1/180,即Vf/L<1/360。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没有计算挠度减去起拱度作为控制值的规定。这样《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3.4.2条的控制比《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3.5.l、3.5.3条的规定更加严了。
(2)隅撑设置问题?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02:2002 )第6.1.6条是斜梁和隅撑的设计规定,“3.当实腹式刚架斜梁下翼缘受压时,必须在受压翼缘侧面布置隅撑,作为斜梁的侧面支承”,“6.斜梁不需计算整体稳定性的侧向支承点间的最大长度可取斜梁受压翼缘宽度的16√(235/fy) 。”从该规定可知受压翼缘长度超过16√(235/fy),应设置侧向支承,一般上翼缘有檩条提供侧向支承,下翼缘则由隅撑提供。单跨简支梁下翼缘无受压区,可不设隅撑。故隅撑设置应从分析屋面梁组合弯矩包络图着手。只需存在下翼缘受压的部位设置。
(3)《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02:2002)与《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的关系如何?
答:《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是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也是钢结构的基础标准。其主要内容是材料要求、组成结构单元的构件计算、连接等方面规定与构造要求。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编写的系列标准之一,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采用,是国家推荐性标准。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是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形式的专项技术规程。第1.0.3条也明确该规程要遵守《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等国家标准。

5 轻型钢结构门式刚架单层厂房,当无吊车时,能否采用圆钢的柱间支撑?
答:非抗震设计且又无吊车时可以采用圆钢作柱间支撑。同样仅作为拉杆设计,且必须设张紧装置。否则,应满足《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5.3.9条规定的长细比。在设置张紧装置后,尚应设置平衡圆杆张紧力的撑杆。
从《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1.0.2条、第6.5.3条可知,该规程未计地震作用。从图集04SG518-l的柱间支撑选用表可知,6度、7度区地震作用不起控制作用,仍可用圆钢。设防烈度为八度时,柱间支撑应采用角钢、槽钢。

6 隅撑是否可作为梁、柱的侧向支撑,平面外计算长度是否可取隅撑的间距?[见《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6.l.4-1条和第6.l.6-2条]。
答:隅撑可作为梁、柱的侧向支撑,有关构件的平面外长度可取隅撑的间距。

7 屋面支撑采用圆钢时,支撑与屋面钢架连接是否可以不设刚性支撑杆?
答:必须设置刚性系杆。刚性系杆的作用,在水平支撑内平衡圆钢拉杆的张紧力;在风载、地震等水平荷载作用时传递水平力。

8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第9.2.2条中的圆钢端头螺栓能不能只视为拉紧装置?作为拉紧装置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第9.2.2条只是强调支撑用圆钢,必须具有拉紧装置。
从《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5.3.9条可知,支撑中拉紧的圆钢没有容许长细比的限制,故保证其拉紧力是关键。
拉紧装置的要求:(1)不仅在支撑安装阶段便于拉紧,并且保证在日常维护、检测中发现其松弛时仍可拉紧;(2)防止螺栓锈蚀;(3)具有不小于圆钢的受拉强度设计值。

9 工字形截面受压翼缘板件最大宽厚比的规定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6.1.1条为15√(235/fy),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2.12条中规定设防烈度为7、8、9度分别是11、10、9乘以√(235/fy),为什么不同?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2.12条的条文说明指出,抗震设计时的杆件宽厚比考虑了梁可能出现塑性铰。而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9.1.4条规定,塑性设计时截面板件宽厚比不大于9√(235/fy)。在 7、8度考虑部分塑性适当放松。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 6.1.1条属非抗震设计,采用弹性理论,与《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5.4.1条中取Rz=1.0时(即不计塑性影响)宽厚比不大于15√235、fy一致。
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是按设防烈度与罕遇地震时构件按塑性设计,要考虑塑性变形能对地震作用的吸收。

10 有些外国钢结构公司按照本公司规程作钢结构设计,有些与我国现行规范不一致如何处理?如轻钢结构檩条体系中檩条作为压弯构件传递水平力,而我国规范无此规定?
答:厂家标准在我国称为企业标准,一般用QB表示。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材料标准有时只有企业标准,然后才产生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该问题的举例不明确。我国支撑布置中是另设撑杆传递水平力的,在有吊车的单层厂房更是如此;在支撑不设置在第一开间时也是这样。
我国的《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中有C形檩条截面形式压弯构件的计算规定,只要连接也符合强度要求,C形檩条传递水平力(静力)是允许的。只是计算、构造要复杂,应有专用软件才能推广。
对一些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可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后再使用。

11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7.2.17条与第8.2.5条有人认为有矛盾?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7.2.17条是钢结构平板式柱脚铰接与刚接的规定;第8.2.5条是柱脚连接大样。前者是锚栓平面布置规定,后者是平板式柱脚、锚栓与基础的连接要求,图中的调节螺母是施工中调节柱垂直度用,这与施工习惯有关,构造是正确的。国标图集04SG518-3安装节点图(四)与该构造相同。施工单位可依据自身经验进行深化修改,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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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3 06: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连载之十六:单层工业厂房
八 单层工业厂房

1 对目前尚无标准图集,计算理论没有鉴定的情况下,马鞍形板用于大跨度厂房是否可行?
答:马鞍形板用于大跨度厂房是可以的。江苏省地方标准的马鞍形板图集已在编制中。

2 (l)《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9.l节中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是否一定要做外贴式,外围护墙下是否一定要设基础梁把围护墙托起使其荷载完全传到柱下独基上?(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9.l.7条第2款轻型屋盖厂房,柱距相等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当受工艺要求影响,柱距不能相等时,应如何计算?
答:(1)围护墙不一定要做外贴式,但宜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l条第8款的要求。外围护墙下可单独设置条形基础。(2)轻型屋盖厂房柱距不等时,有两种情形:①仅横向柱距不等,各跨仍是对齐布置,这时仍可用排架分析;②横向柱列不对齐,间距也不等,采用多质点空间结构分析方法,还需考虑厂房扭转的影响,现阶段尚无更合适的简化方法。

3 组合砖柱厂房的高度是否要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9.3节要求?
答:组合砖柱为砖柱的一种形式,抗震设计时当然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3节的要求。

4 单层排架结构厂房中,纵向可否做框架结构?
答:可以。

5 排架厂房单层混凝土柱钢梁轻钢屋面,钢梁的挠度按哪个规范控制限值?
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控制,具体限值查《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附录A。

6 单层RC柱结构厂房,局部有二层与柱形成框架结构,上都为铰接钢结构,与其他无平台跨的排架结构是否归为排架结构,不设抗震缝?
答:一般宜用抗震缝分开,不能归为排架结构。具体工程具体分析,如果类似《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0章单层空旷房屋时,可以分开。检查以计算书为准。

7 现浇式框架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55m,对于横向为排架、纵向为框架的单层厂房,其纵向框架梁是否一定按此要求?若采用后浇带做法是否一定要满足间隔28d的要求?同样,轻钢屋盖厂房超过100m时,围护砖墙按砌体规范应设伸缩缝,但砖墙内的现浇圈梁是否一定要满足55m的规定?
答:关于纵向框架的单层厂房,纵向框架梁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l.l条、第9.l.3条规定,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采取适当措施后(包括采用外加剂),其伸缩缝距离可酌量增大。后浇带不能代替伸缩缝,后浇带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d,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轻钢屋面厂房长度超过100m时,其现浇圈梁可设置后浇段,一般按墙段长度分段设置。

8 无吊车的单层混凝土厂房,对跨度小于18m,柱高小于8m、纵向柱多于 7根时,是否仍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26条规定设置柱间支撑?
答:规范要求设柱间支撑。

9 混凝土屋架上弦水平支撑设在山墙边间,可承担山墙传来风载,而另端间为伸缩缝,无山墙风荷载,是否也必须设上弦水平支撑,还是“宜”设上弦水平支撑?
答:独立结构单元,宜在两端设置上弦水平支撑。

10 单层厂房结构设计未注明吊车型号和工作级别,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排架厂房,现浇混凝土柱上面为钢梁轻钢屋面,纵向柱之间为内嵌式墙体,墙体上每隔一定距离设圈梁,先砌墙后浇柱,圈梁与柱同时整浇,有吊车是否还要另设柱间支撑?无吊车是否可不设柱间支撑?
答:未注吊车型号和工作级别的单层厂房结构设计依据不足。应视其结构情况,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9.l节规定,都应该设柱间支撑,填充墙不能代替柱间支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5条,不应采用内嵌式围护墙。如果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3.2条第2款的要求,可不设柱间支撑。
11 RC柱二跨以上排架结构(无吊车),中间柱顶纵向仅设钢管支撑,是否可行?
答:具体工程具体分析,抗震设计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26条规定设置柱间支撑,且柱顶设通长撑杆。

12 单层轻钢厂房如果两端山墙采用框架结构承重,端跨钢梁直接搁置在山墙框架梁上是否合适?
答:单层轻钢厂房两端山墙采用框架结构承重的结构方案不合理,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l条第7款的规定,所以端跨钢梁直接搁置在山墙框架梁上的结构方案不合适。

1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3节单层砖柱厂房第9.3.l条规定“本节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烧结普通黏土砖柱(砖垛)承重的中小型厂房”。现已禁用烧结普通黏土砖,单层砖柱厂房的附壁砖柱是否可以用KP1黏土砖砌筑,此时是否还能适用第9.3节规范条文?
答:苏政办发[1999]154号文规定,所有填充墙“限制使用低孔洞率空心砖”,KP1属低孔洞率砖,在工业建筑中应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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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06: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连载之十七:非结构构件
九 非结构构件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3.3条第2、4款规定,墙长超过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例如,墙长为10m,则层高5m时要设构造柱,层高6m时就不必设构造柱,即规范条文不科学、不严谨。可以这样理解吗?
答:对规范条文不能断章取义,应全面理解。第13节对非结构构件的要求,既有计算要求又有构造要求,且墙的厚度要满足稳定要求等,这仅是对抗震设计的补充构造要求。

2 7度设防烈度,设构造柱的女儿墙高度有何限值?
答:规范未给这个限值。它属于非结构构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2.3条的方法进行抗震计算,并应校核风荷载作用下的承载能力。

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中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框架填充墙等非承重构件如何掌握砌体质量控制等级?是否必须注明?
答:“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是砌体规范提出的,主要针对在结构体系中作承重构件或作抗侧力构件的砌体。对于框架填充墙等非承重构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3.3条第2款执行,施工图中应按相应的要求加以说明。

4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填充墙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13.3.3条第2款中只规定了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未规定块体材料强度的最低等级要求,而市场上可供应的空心砌块强度等级经检测往往很难达到MU10的要求,甚至只有MU5左右,能否采用?
答:填充墙为非承重结构构件,它的抗震设计是出平面的强度与稳定。满足相应材料标准即可。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难解答》第10.3条。

5 RC框架结构,柱距6m,柱间设通长窗,窗下墙高度1.2m,墙长大于5m是否需加构造柱?
答:窗下墙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l-2001)第13.2.2、13.2.3条的规定进行非结构构件计算。或参照女儿墙要求设置悬臂构造柱。

6 框架砌体填充墙与柱柔性连接,此条是否该强调执行?因为这是很重要的概念设计。
答:砌体填充墙与框架柱之间采用拉接钢筋的连接方案,并先浇柱后砌墙,符合规范要求。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其对结构的影响,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经验对结构周期进行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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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5 07: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连载之十八:其他(1)
十 其他

1 目前采用的RC柱、H型钢梁彩钢板屋面的结构较多,下述问题难以把握:①钢梁(有坡度)与RC柱铰接,钢梁对柱的水平推力未计算;②这种形式的钢梁计算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似欠妥,是否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控制?(主要是钢梁的挠度);③钢梁的屋面荷载目前大部分设计单位均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取值计算,当屋面平均高度不大于18m,房屋高宽比不大于1,檐口高度不大于房屋的最小水平尺寸时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计算结果偏小,是否应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附录A计算?
答:力学分析按排架;屋面计算按《钢结构设计规范》计算。柱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计算。

2 有些规范条文本身很难说明设计存在安全问题,我们体会最深的就是运用软件换版,有些软件不是最新版,存在安全问题却又无条文依据不能判定违规,实际操作相当麻烦。如何解决?
答:设计院提供的电算资料应写明软件版本号及软件发行日期。不是常用软件应附相关部门的鉴定书等文件。《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5.l.6条对电算结果有要求,安全问题是设计的责任,审查时能确定的,可提出。

3 防温差收缩后浇带不能滥用,我们控制在120m,大于此值要求设缝,是否合适?
答:有可靠措施,大于120m也可不设伸缩缝。审查应重点把握措施是否可靠。

4 结构设计总说明对建筑特性、设计依据、设计安全等级、材料强度等未明确交待或交待不全怎么处理?
答:结构设计总说明应按施工图审查要点和建设部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有关要求书写。

5 混凝土柱、钢梁轻钢屋盖结构,柱顶锚栓、埋板、节点板的构造要求按何规范执行?
答:有关预埋件设计与构造要求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9节执行。

6 门式刚架柱脚是否需要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17-2003)第8.9.3条规定用混凝土包裹。《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与《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关系如何?门式刚架是否要遵守《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规定?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是根据包括《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在内的一系列规范,立足于我国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和施工的具体条件编制而成(见CECS 102:2002第1.0.3条),该规范的适用条件有一定限制,未作规定者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有关要求执行(第1.0.4条)。

7 结构设计总说明中设计荷载未注明是否算违反强制性条文?(此条将涉及到设计使用功能的改变参照的依据,不可能每一次微小变动都须到设计院去查荷载)
答:结构设计总说明中应要求注明设计荷载、风载、雪载、地面粗糙度、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建筑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设计地震加速度值等,凡未注明的应要求补充说明。计算是正确的,审查意见可不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若设计计算取值用错,应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8 地下结构地下室外墙保护层厚度到底应是多少?《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表6.1.3为30mm;《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第4.1.6条为50mm;《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二a环境下为20mm。水池保护层如何取值?
答:给水排水工程按《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执行,建筑工程地下室外墙、地下工程混凝土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包括水池),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执行。

9 0.00是否一定要对应绝对标高?
答:0.00的绝对标高应在设计说明中写明,它涉及到地基基础设计、基础理深以及设备专业管线外接问题。

10 有不少强制性条文是针对计算书的,许多情况下的图纸上是看不出来设计是否安全,尺寸和配筋够不够。个别地区审图,少数未提供计算书,或计算书不全,有些涉及强制性条文的计算内容都没有,怎么办?
答:施工图审查,结构专业应要求提供计算书,结构审查应查计算书,否则,难以判定结构设计的安全性,而结构设计的安全性是施工图审查的重点。

11 不能用图纸表达的强制性条文,是否必须在说明中表述?不说明,是否认为违反了强制性条文(例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9.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4.2.2条关于95%保证率的问题;《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3.1.l条注3等)?
答:强制性条文提出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表明,若设计文件中未表达,应要求补充说明。若设计文件未表达,又造成设计未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则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例如,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桩基,设计说明未注设计安全等级,又未按规定进行沉降验算,审查应认定该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

12 设计存在配筋不足或构件尺寸不够等问题,按规范无对应强制性条文,但安全有问题,是否应按违反强制性条文提出审查意见?
答:构件配筋不足或截面尺寸不满足计算要求,属于结构设计安全问题,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5.4.2条的要求;如果是高层建筑,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7.1条的要求。

13 设计规范中关于施工方面的规定(有时涉及到强制性条文)是否应在施工图纸中表达?若未表达,是否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
答:设计规范中关于施工方面的规定,若未表达,可不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与设计计算、构造有关的,应要求设计补充说明。

14 非抗震结构构件(如次梁、现浇板等)若实际配筋小于计算需要钢筋,存在安全隐患,审查时如何评价(规范中似无相关强制性条文)?
答:次梁、现浇板属结构构件,配筋小于计算要求,属安全问题,不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2)第3.2.2条的规定。不是强制性条文才有安全问题,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也有安全问题存在。

15 部分现行图集所依据的规范已废止,但图集未废止(如多孔板图集等),设计过程中能否采用?审查如何认定?
答:部分图集依据的规范已废止,这类图集虽未废止,都应重新修订。设计使用这类图集应按现行规范予以复核验算,作必要的设计更改说明,方可使用。

16 误用作废规范或非本地规范和标准如何定性?目前我们对此分为两级:误用规范按违反强制性条文,误用标准图接违反强制性标准,是否恰当?
答:审查判定是违反强制性条文还是违反强制性标准,应视其引用结果违反哪方面的规定。

17 规范中很多条文有两个层次:一个层次为“宜”,一个层次为“应”。我们现在的处理方法只要有“应”,即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标准,是否可以?
答:规范条文凡注明为强制性条文并用黑体加重的都是“强制性条文”,除此之外写为“应”、“宜”的条文都是强制性标准。

18 规范条文大标题为“应”,后面小标题为“宜”,或者大标题为“宜”,小标题为“应”,执行时怎么掌握?是从严要求执行“应”,还是适度放宽为“宜”?
答:不要一味从文字上去推敲,应视问题的大小及影响程度,是否影响结构安全和抗震性能,如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建筑物高度、结构布置的规则性、场地类别、地质条件等情况综合考虑。如果是处于某些不利情况,即使“宜”也应从严;如果情况有利,即使“应”也可适当放宽。

19 结构构造设计中规范未提及的部分,而结构构造手册有具体规定,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中有具体规定,或国家标准图集中有具体规定,当设计做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答:结构规范未提及的部分,当设计作法与构造手册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或国家标准图集不一致时,如果构造作法是合理的应当允许。不合理的可建议按手册、措施、图集执行和修改。

20 如何协调国标图集03 G101-l(1/51)(洞口连梁)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2.26条的要求?
答:两者无原则矛盾,《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2.26条的要求,03 G101-1图集已满足,图集中当墙宽b大于350mm时,拉筋直径用Φ8mm,要求比规范高,对抗震设计是有利的,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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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6 06: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连载之十九:其他(2)
到此为止,连载已经完成。
21 现在很多建筑有地下室作为人防,由人防设计院设计,这形成两个单位设计一幢建筑,给图纸审查造成不便,往往上部结构审查完后,要待很长时间才能审地下室(人防)部分。如何处理?
答:这是设计管理问题,江苏省审图中心做法:两家设计单位同时送审,应由主设计单位统一协调,否则,作为资料不全处理。
22 玻璃幕墙、网架、金属幕墙等二次设计内容,除必须提出预埋件设计的问题外,其他是否有要求?
答:按“幕墙”等有关规范要求,作为主设计单位,对其他部分的设计应审核并予以确认,然后报审,审查内容按相关规范执行。

23 违反较多的“强制性规范”是《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4.2.2条第1款中HPB235只有Φ8~Φ20,无Φ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规范中仍有Φ6,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分布筋中也有Φ6,哪些地方可用Φ6?哪些地方不能用Φ6?圈梁、构造柱箍筋是否可Φ6?
答:属材料规格问题,也是规范协调不一致出现的问题。圈梁、构造柱可用Φ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中不少条文有Φ6的应用。实际生产中也有Φ6线材供选用。

24 多层半地下室的防水设计是否执行《地下室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
答:执行。

25 排架与砌体结构中有些结构选用“平法”标注梁柱是否允许?现在不少项目中反复出现笼统套用,未加说明。
答:平法是构件的绘图表示方法,砌体结构中的梁可以用平法,具体的构造要求,如:箍筋加密、主筋锚固长度等,则根据规范对具体构件要求分别对待,对于构造复杂的构件、节点,不能用平法表示或表示不充分时,还应补充必要的节点大样。

26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分册中带“应”的条文能否作为强制性标准?
答:该《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不是强制性标准,也不是推荐性标准。它的前言已说明“供全国设计单位参照执行”。仅是一本参考书,不作为审图的依据。

27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032/J16-2005)第7.l.l条中,对楼板厚度及配筋要求均较严,审查中如何掌握其尺度?
答:该标准属江苏省地方强制性标准,在省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审查中应贯彻执行。
该标准没有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上述条文不涉及结构的安全性,是防止楼\屋面产生可见裂缝的措施。应按条文用词的严格程度,区别对待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

2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5.5条与《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第5.2.4条,对桩基承载能力的确定与设计等级的关系不一致,如何执行?
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是地基基础设计的基础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2002年修订版已执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是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是关于桩基设计的专业标准。现在正在修订中。
按《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按以上管理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已规定了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并按设计等级不同采用不同的桩基承载力确定方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现已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颁布之时即为《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中与国家标准类似条文废止之日。

29 当设计深度不够而回避了一些强制性条文,此类问题应写人强制性条文还是其他问题?
答:2004年建设部令134号文中关于施工图审查内容与2000年41号文的审查内容相比较,取消了“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要求设计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这是134号文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审查内容。故设计深度不够仍是审查的内容。如果设计深度不够,掩盖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时,宜按其他问题提出。如改为“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影响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等的审查,请补充有关资料”较好。

30 送审资料中缺挠度、裂缝宽度、地基沉降差等计算资料时,如何写审查意见?
答:对那些影响结构安全的计算、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不提供计算资料的,应要求补充提供资料补审。而对那些并非强制性要求,相应软件也有这方面的计算,可提请设计查核。如回复“经查核,验算符合要求可以通过。”因为现有软件都有规范所要求的计算功能与图形输出。如都输出时计算资料太多。况且规范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不计算;加上现在的配筋率、板厚、混凝土强度等级等都提高了,一般均能满足。有些按经验判断能符合规范的也可不提。如住宅楼梯等小跨构件计算等。

31 对于构件尺寸偏大、配筋量较多的问题,如何写审查意见?
答:要依据结构构件跨度、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考虑其合理性。只有那些对计算的配筋量不合理放大、归并,例如,对板配筋不区别部位、跨度大小、单向板、双向板的受力特征,只是简单的双层、双向相同直径配置的情况可按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l条中“经济合理”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32 混凝土异型柱有行业规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与我省的地方标准《钢筋混凝土异型柱技术规程》(DB 32/512-2002)规定有差异,如何执行?
答: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发布)第十三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故《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实施后,原省标准应中止执行。

33 规范的数值精度如何掌握?
答:按规范编制人的介绍,规范的数值精度遵循“四舍五人”的原则归整。即数值的精度位(数值的末位)以后的数值小于本位单位的0.4倍的舍去;等于、大于末位单位0.5倍的末位增加一个单位。举例: 21m适用于20.5~21.4(m)的范围;1.4适用于1.35~1.44的范围。

34 丙级设计单位可否承担轻钢结构项目?
答:这属于政策性审查的内容,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与行政许可年审工作的范围,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或提请他们检查。

35 地下室宜沿房屋外围设置,而工程中往往只设部分地下室,怎么办?
答:规范中未明确不允许,设计中应加强地下室部分与其他基础的构造连接,且应控制两部分的变形差异。

36 建筑规范规定,一般性建筑耐久年限为50至100年,结构是按50年还是按100年设计?
答:应按建筑物的性质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5条确定,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37 普通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若一厂房,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屋盖为轻钢结构,结构使用年限如何确定?
答:按50年。

38 目前,省标推广使用的双T板的结构选型及地震计算模型难以掌握。
答:结构计算按排架。

39 对一些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l)第3.4.3条规定,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如何界定?
答:按规范条文说明要求,对相应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抗震构造措施,即为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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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7 08: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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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1: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了2次,扣了2元,可惜压缩薄无法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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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7: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了2次,扣了2元,可惜压缩薄无法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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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jian 发表于 2011-4-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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